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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6 11:28:20    点击次数:11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直有关交通运输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5〕2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确通知》(云政办发〔2015〕3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云南政法办〔2015〕13号)要求,北京市交通运输局对自2015年10月1日以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决定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南港口码头专业规划〉的批复》(云政函〔2015〕93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决定宣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S204线茅草街大桥长春桥和南嘴收费站双向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云政通〔2015〕7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决定确认《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运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4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市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16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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