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0-18 11:15:58 点击次数:10
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经营行为,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素质,促进我市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由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进行诚信考核,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主管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全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工作。
全市各级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按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考核计分。
全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实现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的部门联动,信息共享。
第六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周期为初次领证日期届满12个月,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由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诚信考核等级。
由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外地(含外省)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在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驾培办签注诚信考核等级。
办理从业资格证增驾、换证、补证业务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往年诚信考核记录章由市驾培办政务中心窗口查询原始考核电子台账无误后予以发证,诚信考核等级由原考核部门补签。
第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考核期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考核周期。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计分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
第九条 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道路运输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以上;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考核周期内累计分值未达到10分。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累计分值未达到20分。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分值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要求道路运输驾驶员如实填写《湖南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
全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考核分工应对考核期届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相关数据及证件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的“诚信考核记录”栏中标注诚信考核起止时间,签注诚信等级,加盖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
全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台帐》,按序号记录驾驶员考核情况,并在从业资格证件印刷编号下方标注考核台账序号。
考核台账序号由一位字母和五位流水号组成。辖区字母表示依次为市区A、赫山B、资阳C、大通湖D、沅江E、南县F、桃江G、安化H。如B00001(表示赫山区、00001为考核序号)。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台帐和档案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存备查,各区县市《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台帐》电子文档按周报市驾培办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违规行为已作出的行政处罚须将扣分情况载入《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抄报表》,并按周向市级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抄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抄报表》纸质及电子文档。
市级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汇总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抄报表》,并负责按季度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抄报表》。
全市各级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的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违法行为信息和其他省市抄告我市道路运输驾驶的违法行为信息及扣分情况,市级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须每周反馈到驾驶员所辖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对考核计分达到20分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继续教育通知书》到市驾培办从业资格考试中心参加不少于18个学时的再教育培训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后由驾培办出具《湖南省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市驾培办应当收存《湖南省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继续教育记录”栏内标注再培训起止时间。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后,清除驾驶员再培训前的计分。认定本次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在诚信考核周期期满后30日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在收到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到所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诚信考核等级签注手续。
第十六条 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劳动用工关系变化,尚未转入新聘用单位,应纳入原服务单位进行考核或待聘;转入新聘用单位的,纳入新聘用单位考核。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诚信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签章日起15日内,向所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据实处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不服,可以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计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相应的诚信考核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诚信考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寻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驾驶员诚信考核档案,及时掌握本单位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等级,加强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人员名单:
(一)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道路运输违规人员再培训和考试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三)从业资格证件因吊销、撤销等违规原因被注销的。
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人员,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应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第二十三条 在一年内,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中,考核不合格和因违规被注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总数不得超过20%。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累计20%以上诚信考核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连续两个年度,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均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且1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各种媒介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道路运输驾驶员签注诚信考核时间以及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诚信考核办法参照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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