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政信息网-官网欢迎您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18 10:59:46    点击次数:10

  第一条  为标准我局行政诉讼应诉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法令》等法令和有关法规、规章,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局政策法规科担任安排协调行政诉讼应诉作业,会同有关方面研讨应诉方案,辅导起草有关法令文书,安排协调出庭应诉,协调有关方面实行判定或许裁决,收拾归档檀卷。

职责科室应按要求进行应诉预备,收拾供给有关资料,处理有关文件,出庭应诉,处理有关实行判定或裁决的详细作业。

第四条  法院应诉告诉书由办公室担任一致接纳、挂号,收到后1日内转政策法规科处理;政策法规科收到应诉告诉书后,断定详细承办人员,填写《行政诉讼应诉告诉》,当日转送职责科室。

第五条  职责科室收到《行政诉讼应诉告诉》之日起3日内,断定出庭应诉人员,调取应诉案子所需的档案原件,将有关案子状况的书面阐明、有关根据、根据和别的有关资料,送政策法规科。

书面阐明应载明下列内容并经职责科室担任人签字:

(一)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由来、过程及有关状况;

(二)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法令、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文号、详细条款和内容;

(三)对于应当进行辩论的事由作出详细解说;

(四)其它需求阐明的状况。

第六条  职责科室未依照规定时刻断定诉讼代理人、提交完好书面阐明及悉数有关资料,使我局未能依照法定期限提交辩论状,导致败诉或许详细行政行为被撤销的,由职责科室及职责人承当职责。

第七条  法规科根据职责科室提交的书面阐明及有关资料,安排有关科室、律师等研讨起草辩论状,报主管法规科和职责科室的局领导审定。

第八条  我局诉讼代理人通常由两人构成,其间一名由职责科室有关人员担任,另一名由律师或许政策法规科作业人员担任。代理律师由法规科担任选聘。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担任处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连同签辩状及有关根据、根据和别的资料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担任安排诉讼代理人依照人民法院告诉的开庭时刻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我局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认真实行职责。因特殊状况不能准时出庭的,应最少提早三日告诉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向人民法院请求延期审理。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在接到人民法院判定书或裁决书后,应当及时转送职责科室。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别的安排回绝实行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的,职责科室会同政策法规科研讨拟定方案,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职责科室应将履行收效行政判定或裁决的状况及时书面奉告政策法规科。

第十四条  结案后,政策法规科担任将下列资料装订存档:

(一)行政诉讼案子公函批办单;

(二)行政起诉状或许行政上诉状;

(三)行政诉讼应诉告诉、职责科室提交的书面阐明,及有关根据、根据和别的有关资料;

(四)辩论状、我局在诉讼中提交和接纳的根据资料;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判定书或裁决书;

(七)结案陈述;

(八)别的应当存档的资料。

第十五条  因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公民、法人或许别的安排的合法权益,致使我局承当补偿职责的,由职责科室根据《国家补偿法》处理补偿事宜。

依法需求有关个人承当补偿费用或承当行政处分的,由人事科会同法规科处理。

第十六条  我局作为被请求人或许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运政信息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6-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云0209290号